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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用法治手段建设管理灾后重建新村聚居点
  • 发表时间:2017年04月10日

  央广网雅安4月7日消息(记者贾宜超)记者从四川雅安市政府新闻办获悉,《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已于今年3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并于4月1日公布,该《条例》将于7月20日起正式施行。据悉,该《条例》是雅安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同时也是雅安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制定,标志着雅安市在运用法治手段建设管理灾后重建新村聚居点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同时为今后研究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具有示范和借鉴作用。

  该《条例》共9章44条。《条例》对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了确认,这是对雅安市在灾后重建新路子中群众广泛参与,自建自管新模式的总结提炼和肯定,并作为雅安市城镇化进程中新农村建设与管理的重要成果,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将对新村聚居点的管理发挥更大作用。确定了“政府引导,居民主体,民主管理,自我服务”的原则,明晰了政府和新村聚居点居民在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责、权、利关系,突出了新村聚居点居民在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理顺了新村聚居点内复杂的产权和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提供了法律保障,较好的解决了聚居点居民较为关切的问题,在新农村物业管理中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示范效果。

  同时,《条例》把居民管理公约作为新村聚居点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条例规范,并对必要内容作了规定,体现了居民主体、民主管理、自我服务这一原则。管理公约体现了全体居民的集体意志,法规又为管理公约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对颇具争议的新村聚居点内的公共场地和零星土地的管理进行了明确,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属的前提下由全体居民共同决定,既有利于贴进农村居民的生活习惯,有效提高新村聚居点居民参与管理的主动性,又有利于公共场地和零星土地的利用,有利于聚居点的环境美化。明确了新村聚居点管理经费的来源,对自管委工作经费和自管委成员的工作补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解决有钱办事的问题,并通过条例规定予以保障。

  据悉,“4·20”芦山强烈地震后,经过三年不懈努力,灾后重建任务已基本完成,雅安新农村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灾后重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为新村聚居点的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贯穿于重建全过程的群众主体作用的发挥、自建委转变为自管委,实现了聚居点建设与管理的有效衔接,群众继续对聚居点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新村聚居点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规范与村规民约的相互结合,新村管理与产业发展的相得益彰,推动了聚居点在更高水平上不断实现和完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

  “随着三年重建任务的完成,有效地加强新村聚居点的管理,如何使雅安市新村聚居点在建设好的基础上能够巩固好、发展好,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据雅安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三届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吴雅明介绍,立足于新村聚居点管理的需要,制定符合雅安市新农村建设与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调整和解决雅安市新村聚居点各种复杂矛盾关系的重要手段,是巩固和发展灾后重建成果的重要载体,非常必要,也非常急迫,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吴雅明说,该《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村聚居点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制度设计,解决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问题。坚持效果导向,注重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听取和吸纳了县(区)、乡、镇、村组、新村聚居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相关行政部门,全国人大、省人大立法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条例规范能够行之有效,落地生根。坚持引领导向,充分利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发挥居民主体作用,设立自主管理委员会,实现新村聚居点的民主管理、自我服务,推动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据介绍,该《条例》在三个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在地震灾后重建成果巩固和提升方面的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新村聚居点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地方立法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在通过创制性立法赋予新村聚居点自主管理委员会法律地位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